诉讼法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是什么?


诉讼法是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在中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同的诉讼法有着各自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首先来看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例如都有起诉、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还有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的制度方面,有合议制度,就是由三个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有助于集思广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还有回避制度,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这一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此外,还有公开审判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中,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也就是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的制度包括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里,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还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优势地位而在诉讼中享有特殊待遇。 行政诉讼的制度有证据制度,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所以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总之,不同诉讼法的原则和制度都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