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之前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有一笔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借出去的钱,对方一直没还。我不太清楚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这笔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现在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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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民间借贷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如果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而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二年的规定。 同时,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在确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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