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在陕西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首先是案件受理方面。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包括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安置补助费分配、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在这基础上,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受理情况不同。例如,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发生的纠纷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实施以后则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起诉,法院也不受理;对行政机关所作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另外,如果是决定对全体成员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总额,成员请求分配或者请求增减分配总额的,法院同样不受理。 其次是对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协议及保证书效力的认定。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时,会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若分配方案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那么该分配方案会被确认有效。如果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审查并确认其效力 。 最后是分配时间的界定。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相关概念: 民主议定程序:就是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让村民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保障村民对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等。 收益分配方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集体收益如何分配给成员所制定的计划。 收益分配协议书:是当事人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