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分某户的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定性?


村民私分某户的征地补偿款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责任,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这种私分行为是明确违法的。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户因土地被征收所遭受损失的补偿,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和用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补偿费用是被征地农民应得的合法权益,其他村民无权擅自瓜分。 对于私分行为的处理,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普通村民参与私分,一般会要求立即纠正错误行为,追缴被非法侵占的款项,在指定时间内全额归还违规所得。若给被征地农户造成了经济损失,相关人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涉及到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等,情况则较为复杂。当他们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若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从事公务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私自截留、瓜分部分款项,就被认定为贪污罪。 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行为不满足上述“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条件,只是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私分征地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村小组长在未受政府委托管理征地补偿款,只是负责村小组内部事务管理时,侵吞补偿款,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村民私分某户的征地补偿款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