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行为通常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行为**:像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等重大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法院一般不宜进行司法审查。例如,国家为了应对国际局势做出的外交决策等。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事,所以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务,比如对公务员的奖励、处分、职务任免等,一般通过内部的申诉、复核等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些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法院不再受理对此类行为的诉讼。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进行的调解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仲裁行为,比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某种行为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强制力,所以一般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政府鼓励企业采用某种环保技术的指导意见等。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诉已经作出处理,当事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诉,行政机关驳回的,这种重复处理行为一般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比如行政机关的一些通知、公告等,如果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