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行政复议的事儿,涉及到具体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不太清楚。我想知道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管辖是怎么具体划分的,有没有明确的规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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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复议法》,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管辖机关。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不过,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只能向其上级海关申请复议。 其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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