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该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里是很关键的一步。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要去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复议的对象就是被申请人。 下面为您详细说说不同情形下被申请人的确定方式:首先,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例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商店作出了罚款处罚,商店不服申请复议,那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申请人。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其次,要是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是共同被申请人。比如,某市政府部门和经过法律授权的行业协会一起对某企业进行了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申请复议时,二者就是共同被申请人,这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当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管这个其他组织有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都是被申请人。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具有主导地位和法定职责,要对其参与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 还有,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这是考虑到上级批准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最终决定权和责任承担。 另外,对于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要是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却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而如果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它们自己就是被申请人。 最后,如果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分设、合并,继续行使其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要是没有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