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可以中止吗?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是可以中止的。简单来说,行政复议中止就是在复议过程中,因为一些特定情况,暂时停下复议的进程,等这些情况解决了,再继续进行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第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这意味着如果提出复议的人去世了,他的近亲属还没决定要不要接着进行复议,那复议就得先停下。
第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比如申请人突然精神出现问题,没办法继续参与复议,而法定代理人又没确定好,这时复议也会中止。
第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组织不存在了,得先确定谁来继承相关权利义务,在此期间复议中止。
第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找不到申请人,复议程序难以推进,就会中止。
第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双方没办法参与复议,复议就得暂停。
第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就像您遇到的这种情况 ,需要相关机关对法律怎么适用给出解释,复议就得等解释出来再继续。
第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比如这个复议案件要根据另一个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进行,另一个案件还没结束,那这个复议就得先中止。
第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防止出现一些没列举到的特殊情况。
另外,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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