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会停止执行吗
我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复议还在进行中,可这个行政行为要是继续执行可能会给我带来一些麻烦。我就想知道,在行政复议期间,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一定会继续执行,有没有可能停止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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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效率,不然可能会出现很多人利用复议来拖延行政决定的执行。 不过呢,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停止执行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这里的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他们觉得这个行为有必要暂停执行,那就可以停止。比如说,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可能存在一些错误,需要进一步核实,这时就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觉得继续执行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比如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等,就有权决定停止执行。 第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比如申请人能证明继续执行该行政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困难,像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个人生活陷入绝境等,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确实合理,就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一些特别的法律条款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期间要停止执行。 总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原则,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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