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收到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我不太清楚这个决定书能不能起诉,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它到底具不具有可诉性,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起诉,什么样的情况不能起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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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可诉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如果是因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却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被驳回行政复议的行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这是因为申请人基于合理的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才申请复议,而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的结论改变了申请人原本的权益状态,所以赋予申请人起诉的权利。 其次,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是由于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那么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因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意味着从一开始就不满足进入复议程序的要求,所以不能进入后续的诉讼程序。 在可起诉的情况下,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为了全面审查整个行政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等规定,也体现了对这种共同被告制度的法律规范。总之,判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可诉,关键在于被驳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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