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遇到了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的合同里它们的影响好像也不同,我想知道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该怎么去判断,有没有啥明确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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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法律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管理性强制规定则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 在判断标准方面,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违反某一规定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那么这个规定大概率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法律规定禁止买卖毒品,若签订了毒品买卖合同,该合同必然无效,此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管理性强制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违反它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比如,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就开展经营活动,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要接受行政处罚,但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在实际影响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有决定性作用,一旦违反,合同可能自始无效,双方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管理性强制规定主要是让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执照等,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在双方之间仍然可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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