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有什么区别?


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两个不同但又有一定关联的法律概念。 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就是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当一份法律文件,像合同、法律条文等具备法律效力时,意味着它是被法律所认可的,相关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其规定来行事。比如说,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甲要按时交付货物,乙要按时支付货款。这是因为法律对这份合同进行了保护,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力则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法院作出了一份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被告拒绝支付,这时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等方式,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法律效力是一种基础性的约束,它确立了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而强制执行力是在法律效力的基础上,为了保障法律效力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手段。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件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