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程序的关键步骤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拆迁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这涉及到到底该让哪个行政机关来对拆迁行为负责。 首先,咱们来说说一般哪些会成为被告。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里,被告大多是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比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在这几种情况下以人民政府为被告:一是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既当拆迁人,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二是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像“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三是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接下来讲讲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多种确定被告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很好理解,谁做出了相关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要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有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所以被告的确定也不同。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要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要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个拆迁决定,那这些部门就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被委托的组织做出的行为,责任由委托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还有,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确定被告程序的关键步骤,需要仔细分析拆迁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或哪些行政机关作出的,以及是否经过复议等情况。根据不同情形,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被告,这对于顺利进行拆迁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