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拆迁涉及征地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被告?


在强制拆迁涉及征地的情况下,确定被告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具体如下: 首先,若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临时机构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这是因为市、县人民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其应当作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若有相关的政府文件、公告或者现场的视频、照片等证据能够显示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就可以将政府列为被告。 其次,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比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了拆迁通知、做出了拆迁补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实施了强制拆除,那么该部门就是适格被告。 再者,非行政主体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的,推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例如,某个企业自称实施了强拆,但有证据表明是政府部门基于征收职权让其进行的,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就推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 最后,有证据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村委会受政府委托进行强拆,那么委托的政府机关就是被告,村委会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