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额抵扣后为什么要转出?

我公司之前有一些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抵扣,但是最近税务人员说部分需要做转出处理。我不太明白,进项税额既然已经抵扣了,为什么还要转出呢?是有什么情况才会这样吗?想了解下具体的原因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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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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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时,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比如说,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后来用于集体福利,如发放给员工。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做转出处理。因为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产生销项税额,如果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 再比如,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像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由于这部分货物已经不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税收的公平性,避免企业不合理地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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