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案件,不同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或者出现管辖空白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指定管辖具体是怎么一回事,也不明白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想了解一下作出指定管辖规定的原因以及它的具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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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一种裁定管辖方式,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有不同体现。在行政法领域,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在司法领域,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行政机关职责存在交叉。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管理复杂,不同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互有交叉,导致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也交叉不清,权责不明确,难以按职能落实管辖。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多个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可能工商、环保等多个部门都觉得自己有管辖权。 其次,法律法规存在竞合问题。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行政违法活动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可能存在竞合,导致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可能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 再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若各部门协商不成,就会出现管辖争议。比如跨地区的环境污染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地方的环保、水利等部门。 最后,部门利益的驱使。在行政处罚实践中,部分部门受利益驱动,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争着管,不利的无人管,加剧了管辖权的矛盾。 指定管辖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问题,赋予国家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效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确保案件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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