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该如何申请?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资格方面。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一般来说,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
其次,申请时间方面。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为15日,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时间限制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也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再次,申请形式方面。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然后,申请法院方面。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最后,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和结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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