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我有朋友是军人,现在想起诉离婚,但不太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不同情况是不是管辖法院也不一样呢?具体是怎么区分的,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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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的规定,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双方都是军人,被告的住所地在A市,或者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在B市,那么A市或者B市的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是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其次,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军人一方要与非军人一方离婚,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在C市,但经常居住地在D市(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D市的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非军人一方要与非文职军人一方离婚,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在E市,那么E市的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此类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总之,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的规定是根据军人与非军人的不同组合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准确判断自身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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