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管辖地被告能不能申请?
我朋友涉及一起合同诈骗案,现在案子的管辖地确定上有些疑惑。我们不太清楚被告在这种案子里能不能申请管辖地,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有特殊的管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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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管辖地被告一般不能自行随意申请,但在特定情况下,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等。审判管辖又有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之分,普通管辖还进一步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等。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而“更为适宜”通常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等情况。 最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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