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遇到一些法律上的事儿,对刑事管辖权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不同的刑事案件里,到底由哪个机关来管、哪个法院来审,各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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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哪个机关或法院有权处理某个刑事案件。


首先,从立案侦查角度看,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有特殊情况。比如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在法院的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非依照法律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上,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还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个案件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之间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协商不成的,则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以及《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相关概念:

刑事管辖权:就是确定不同机关和法院对刑事案件处理权限的规则。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等,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对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按照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地理位置因素来确定哪个地区的法院有权管辖案件。

指定管辖:当管辖不明确、有争议或者出现特殊情况时,由上级机关指定某个机关或法院来管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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