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范围具体是怎样的呢?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主要从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方面来确定具体的管辖范围。
首先是职能管辖:
-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其次是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再者是地域管辖:
-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还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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