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我在学习行政诉讼相关知识,遇到了几个案例选项,不太确定到底哪个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想知道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人帮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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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可以就哪些行政行为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行政行为,就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所以在判断一个选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时,要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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