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工伤旧病复发是否会享受工伤待遇?
我在新单位工作时旧病复发了,这病之前就有过工伤认定。现在想知道,在新单位这种工伤旧病复发的情况,能不能和正常工伤一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呢?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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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单位工伤旧病复发的情况,职工通常是可以享受一定工伤待遇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旧病复发”的概念。它指的是职工之前因为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但原有的工伤病情再次发作。简单来说,就是之前因为工作落下的伤病又犯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意味着,工伤旧病复发的职工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旧病复发需要这些辅助器具,也是可以享受相应待遇的。 第三十三条则针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新单位工伤旧病复发,只要确认需要治疗,也能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不过,职工工伤旧病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需要治疗,才能顺利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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