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了还需要赔偿吗?
我之前受过工伤,现在旧伤复发了,产生了不少治疗费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赔偿,具体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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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赔偿范围与初次工伤赔偿有所不同。 首先,要确定是工伤复发的事实。一般来说,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比如,职工之前因工作受伤导致腿部骨折,经过治疗康复后,之后在工作中该腿部旧伤又复发了,此时就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 1. 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复发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因工伤复发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检查费等都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复发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 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停工留薪待遇:在工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复发一般不能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如果工伤职工治疗的是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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