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复发若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先来说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表明,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骨折后进行复位、固定等治疗,所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器材费用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但要注意,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再讲讲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依据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手部受伤严重无法正常抓握,经确认后配置合适的辅助器具来帮助生活和工作。 还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总之,工伤复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后续的治疗和生活,让职工在因工伤复发面临困难时能得到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