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了伤,经过治疗和鉴定后恢复了一段时间,最近旧伤突然复发了。我现在担心复发的治疗费用以及相关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想具体了解下工伤复发在法律上关于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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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首先,需要明确工伤复发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可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例如,职工之前因工伤导致腿部骨折,治疗后康复,之后同一部位因相同工伤原因再次出现问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就满足后续赔偿条件。 其次,关于赔偿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始改领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新的等级标准补发差额。如果是旧伤复发,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比如,职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花费的合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予以支付;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需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再次,特殊情况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使旧伤复发也不能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腰部损伤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1)647号)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工伤复发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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