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旧病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之前受了工伤,经过治疗后继续在单位上班。最近之前受伤的部位感觉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说可能是旧病复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具体都有哪些待遇可以享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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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工伤待遇,简单说就是职工因为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法律规定能享受到的一系列保障和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提到,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第三十三条指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总之,工伤职工旧病复发且确认需要治疗,就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相关概念: 工伤复发: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治疗后病情已稳定,但之后原工伤部位或与原工伤有关联的部位又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症状。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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