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旧伤复发是如何定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之前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了。但最近受伤的部位又出现了问题,感觉和之前工伤时的症状有点像。想知道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工伤旧伤复发,想了解工伤旧伤复发到底是怎么定义的,相关规定又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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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比如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一系列医疗措施后,确定工伤病情痊愈,医疗终结、停职留薪期结束,且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此时旧伤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 。 简单来说,就是之前工伤好了,现在原来受伤的地方又出现了和工伤相关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对其有规定。工伤旧伤复发需要进行认定。一般来说,按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若因工伤引发其他部位伤害,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进行治疗,由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建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而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符合规定范围的情况下可享受相应待遇。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范围包括工伤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等。老工伤人员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旧伤复发时能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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