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该如何界定?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过工伤,经过治疗后已经恢复得差不多了。但最近原工伤部位又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不确定这是不是工伤复发。我想知道具体要怎么判断是不是工伤复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走什么样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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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的界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医学角度看,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也就是说,复发的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例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情况,这种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复发。 其次,关于认定程序。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如果要申请工伤复发确认,一般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以及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工伤复发职工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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