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复发工伤伤残赔偿?
我之前受过工伤,经过治疗后一段时间,原工伤部位又出现了一些症状,我怀疑是工伤复发。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才算工伤复发,也不清楚具体的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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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的认定及伤残赔偿相关内容如下: 首先,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并且,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比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对于认定程序,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旧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旧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旧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也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工伤复发后,当事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此来认定伤残,申请时需要准备申请书、原来的工伤认定报告、工伤鉴定结果、以及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和就诊医院的工伤诊断报告等材料。 关于伤残赔偿方面,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 - 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 - 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也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 - 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二级伤残按伤残基准数的80%乘以月均工资;三级伤残按伤残基准数的60%乘以月均工资;四级伤残按伤残基准数的40%乘以月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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