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能要求赔偿吗
之前工作时受了工伤,经过治疗已经好了一段时间。但最近感觉受伤的地方又出现了问题,怀疑是工伤复发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赔偿啊?主要就是想弄清楚有没有赔偿的依据和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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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工伤复发简单来说,就是工伤人员在伤好之后,因为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又引发了和原来工伤类似的病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首先,第三十条提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好比您治疗工伤复发去买药,如果这个药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里,那费用就从工伤保险基金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是工伤复发后确实需要这些辅助器具,费用也有着落。 最后,第三十三条表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就是说工伤复发需要停工治疗期间,单位得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资福利待遇给您按月发钱。 相关概念: 工伤复发:工伤人员在痊愈之后,由于继续从事原先工种工作而再度诱发与其原先工伤类似的病症。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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