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对复议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什么是被告?

我之前对某个行政行为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我不满意,现在打算提出行政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到底该怎么确定。是复议机关呢,还是原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两者都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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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而提出行政诉讼时,确定被告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所说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另外,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确地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总之,当事人在对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准确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被告,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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