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该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进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里,和申请人处于对抗地位。 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同情形有不同的确定方法: 首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这是基础情况,虽然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但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属行政机关承担,所以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被申请人。比如,你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申请人。 其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例如,某市政府部门和获得法规授权的某事业组织一起作出了某个行政行为,二者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再者,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然后,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另外,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为被申请人。例如,派出所如果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派出所就是被申请人;若没有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那设立它的公安局就是被申请人。 最后,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分设、合并的,继续行使其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没有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都对相关内容有规定 。 相关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通俗讲,就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某个人或某件事作出的有影响的决定。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