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活动。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有两个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说,对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 要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同样依据上述法律条款,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要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服,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而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则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要是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向做出该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诉。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还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诉;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诉;对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