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知该找哪个正确部门?
在我国,申请行政复议时确定受理部门是有明确规则的。
首先,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就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说,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是对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服,就找区政府申请复议。
其次,要是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举例来讲,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可以找公安局,也可以找公安局所在的本级政府。
再者,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一些被授权管理特定事务的事业单位,就按此规则找相应部门。
然后,如果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就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要是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并且,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概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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