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跟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想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法院会受理。我想知道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是怎样界定的,能不能给我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和解释,好让我判断我的情况能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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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民告官”的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确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只有属于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法院才会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简单来讲,如果行政机关对你作出了具体的处罚、限制了你的自由、不履行对你的承诺等,只要符合上述受案范围且不在排除范围内,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你开了一家小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无故吊销了营业执照,你就可以根据受案范围的第一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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