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指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进行审判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通俗来讲,就是老百姓能到法院去告政府哪些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首先,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比如商家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罚款决定有异议,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例如公民对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措施不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另外,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像企业申请某项经营许可,行政机关未按时处理或拒绝,企业可进行起诉。还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比如村民对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决定不满,可提起诉讼。此外,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像房屋被征收的居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也能去法院起诉。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比如公民遭遇危险向警察求助,警察未处理,公民可提起行政诉讼。还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如企业认为政府干预其自主经营,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另外,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比如企业发现有政府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可提起诉讼。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像企业遇到政府部门不合理的收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