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以下几类材料: 首先是起诉状。起诉状正本需要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起诉状里要清晰地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简单来说就是要讲清楚您为什么要告这个行政机关,告它什么,以及基于什么事实和道理来告它。这是启动行政诉讼的关键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其次是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果原告是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这一步是要证明您有权利提起这个诉讼。 然后是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等相关文件,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这些材料能说明行政机关做出了什么样的行为,以及您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个行为的,这对于判断诉讼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以及行政机关行为的具体情况很重要。 若存在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况,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这能确保代理人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也就是您得证明您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相关要求,而行政机关没有回应或处理。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即要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给您带来了什么样的损失。 此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法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像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 抽象行政行为: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是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