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首先是起诉状。要准备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起诉状里要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诉讼请求明确且合法,还要简洁地陈述案件事实及起诉理由。这就好比写一封信,清楚告诉法院你为什么要起诉,希望达到什么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 其次是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果原告是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像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则需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是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得提交主体登记资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同时还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这一步是要让法院知道你有资格来打这场官司。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 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要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这能表明代理人有权利代表你进行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也很关键。这些材料可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及你与该行政行为的关联。 另外,如果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最后,还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法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某种权利的法律文书,在诉讼中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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