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及范围?


行政诉讼参加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因为起诉、应诉或者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在行政案件的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到诉讼活动里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以及第三人。 先说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比如,某商户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合理,该商户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也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像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等多种情况。 共同诉讼人,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三人则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行政诉讼时,其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在特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范围更广,除了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享有某些诉讼权利,并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他们与案件本身并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只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