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简单来说,就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帮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这些人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来承担的。设立诉讼代理人制度,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代理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法定代理人:指依法直接拥有代理权限,专门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这种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这些无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诉讼时,就需要法定代理人。一般来说,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亲权或监护关系的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是被代理人没有亲属作为监护人,那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就会成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做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和被代理的当事人亲自做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不过法定代理人本身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还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定代理人制度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 指定代理人:就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来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通常在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脱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会指定其中一人来代为诉讼。 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从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像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相关概念: 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指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