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提交的材料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提交的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是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这是启动行政诉讼的重要文件,它清晰地表明了你要告谁、告什么以及为什么告。 其次是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原告是自然人,要提交像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身份的材料;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是为了方便法院能及时联系到你,比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然后是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这就是能证明行政机关做出了某个行为或者没有履行某种职责的证据,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等,同时还要提供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还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这是用来表明这个行政行为对你产生了影响,和你有直接关联。例如,行政机关对你做出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就是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之一。 另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 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相关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