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下面来详细说说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原告要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行政机关对某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这家企业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它如果认为该处罚不合理,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行政机关的建设规划影响了周边居民的采光权,这些居民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被告的确定做了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公民对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就是共同被告。 再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比如撤销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事实根据则是支持诉讼请求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比如,原告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提起诉讼,就需要提供能证明该处罚决定不合理的相关证据。 最后,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比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不同级别的法院和不同地域的法院对行政案件有不同的管辖权,原告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