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证据?
我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相关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证据存在疑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它到底算不算证据,如果算,属于哪一类证据,具体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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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但对于其具体属于哪一类证据,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一部分人主张它是鉴定意见。交警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会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其他证据来得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具有高度专业性,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也广泛认可这种观念,交警在出具认定书时,有时会直接将其中的事故成因分析部分标注为鉴定意见。 也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文字记录案件的事实依据,且有交管部门的印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正确性,符合书证的特征。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对于其具体的证据类别并未明确统一,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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