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不能作为刑事证据?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方面的问题。现在不太清楚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它能或者不能作为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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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中的定罪责任和量刑责任。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的一种,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属于公文书证,相较其他书证证明力更高。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而成,其中载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符合书证的特征。例如,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等内容,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其次,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在认定事实时必须依据审查书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公诉机关应当先审查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外的全部证据,然后将分析结果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原因进行对比,如原因不一致,则应当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侦查实验。最后,还需要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作出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其他证据显示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不一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定罪量刑。 最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刑事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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