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二次离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我之前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没判离。现在我想再次起诉离婚,听说有六个月的期限,可我不太清楚这个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上次判决书下来那天,还是从收到判决书的日期算呢?想了解下准确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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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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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第二次离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是有明确规定的。这要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的次日开始计算。 这里需要先解释几个法律概念。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就是法院在第一次审理离婚案件时,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从而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而调解和好,则是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夫妻双方达成不离婚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这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这个案件的。 那怎么确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呢?如果是一审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有15天的上诉期,在这15天内双方都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才生效。而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生效。所以,第二次离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就是上述生效日期的次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等,那么即使在六个月内,原告也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期,让他们有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关系,看是否真的要离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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