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为什么能够零口供办案?
我最近听说警察可以零口供办案,这让我很疑惑。在我理解中,嫌疑人的口供应该是很重要的证据。我想知道警察在没有嫌疑人亲口承认的情况下,为啥还能继续办案呢?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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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警察为何能零口供办案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零口供”。“零口供”就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完全不承认,没有提供任何有罪供述。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不能仅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证据全面性和客观性的重视。因为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主观性,犯罪嫌疑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比如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保护他人等,而做出虚假供述或者拒绝供述。所以,不能单纯依靠口供来认定案件事实。 警察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办案,是因为除了口供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这些证据包括物证,像作案工具、赃物等;书证,例如合同、信件等;证人证言,也就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提供的陈述;鉴定意见,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 只要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警察零口供办案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它要求警察更加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客观、全面的证据来还原案件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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