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什么性质和特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俗来讲,就是把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不允许用这些证据来给案件定性或者给人定罪。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从性质上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程序性和保障性。程序性是指它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处理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种程序上的规范。比如在刑事诉讼中,从证据的收集、审查到最终的使用,都要遵循这个规则。保障性则是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当执法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时,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可能会受到侵害,这个规则就起到了保护当事人这些权利的作用。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以下特点。首先,适用范围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清晰地界定了哪些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其次,具有严格的启动程序。一般来说,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然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再者,证明责任倒置。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当被告方提出证据是非法取得时,检察院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证据的收集是合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最后,体现了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平衡。一方面,排除非法证据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通过轻微违法取得的证据,法律也给予了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不至于因为一些小的瑕疵而让真正的犯罪逃脱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