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与美国有什么区别?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探讨我国和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区别。 首先是排除范围方面。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对于通过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以及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权)等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通常都会被排除。比如警方在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所获取的证据,一般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主要侧重于排除通过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有一定的补正和解释空间。 其次是启动程序上。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动提出,也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启动。并且在审前动议程序中,被告人可以专门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辩论。在我国,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也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再者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美国实行“优势证据”标准,通常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也就是说,控方需要证明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可能性大于不合法的可能性。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最后是救济途径。在美国,如果被告人认为非法证据被错误采纳,可以通过上诉等程序来寻求救济。在我国,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有误,可以在二审程序中继续提出相关诉求,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和判断。总之,虽然中美两国都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两国的法律文化、司法体制等因素的不同,在具体内容和操作上存在诸多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