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有什么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主要指的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获取的证据。在行政诉讼里,非法证据通常包括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材料。简单来说,如果获取证据的手段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这样的证据就是非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进一步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当您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对方提交了可能是非法的证据时,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排除该证据的申请。一般来说,您需要向法院说明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理由和依据,比如说明其获取手段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等。法院会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定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就会将其排除,不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可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避免非法获取的证据对判决结果产生不当影响。





